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楊艷霞)馬蜂,又稱“螞蜂”“胡蜂”或“黃蜂”,其蜂巢被人為破壞后往往有回巢群起而攻擊人類的習性人們一旦被蟄就會出現中毒過敏反應,由于毒性較強,嚴重會危及生命甚至導致死亡。
近日,安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馬蜂傷人的民事賠償案件。2022年9月6日,被告某學校排查發現校園內一棵樹上有馬蜂窩,立即報告消防救援大隊請求對學校內的馬蜂窩進行清理。消防救援大隊出警進行了清除。之后由于校園內仍有殘余馬蜂蹤跡,消防救援大隊又幾次出警對馬蜂進行清除,被告某學校也組織附近村民通過使用殺蟲劑、砍樹枝等方式進行清除,但該校未及時在明顯位置放置警示牌。2022年9月17日中午,甲某(59歲)帶外孫女乙某(6歲)去溪邊取水,途經被告校園外時兩人被馬蜂蟄傷。約半小時后,甲某、乙某被丙某(系甲某女兒、乙某母親)接走,送至醫院急診科門診治療。但甲某看完急診后不顧醫囑拒絕治療,自行回家。當天22時許甲某病情加重再次入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次日因搶救無效身亡。醫院證明:甲某因蜂蜇傷致多臟器功能衰竭致死。
甲某家屬訴至安化法院,要求被告某學校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等費用,被告某學校辯稱不是本案適格主體,甲某乙某遭校園外馬蜂蟄傷與被告無因果關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事故雖是發生在被告某學校外面,但涉案的馬蜂窩是在校內的大樹上,馬蜂屬于無主物且活動軌跡相對自由,被告校園內的馬蜂已經形成安全隱患,被告作為樹木的管理者,應當承擔起安全保障及提示義務。
在被蜇事故發生之前,被告發現校園內存在險情后報請職能部門予以清除,也組織了殺蟲與砍樹枝清除。馬蜂窩被處理后,零散馬蜂在回巢過程中極易發生攻擊報復行為,由此產生了被告應當采取清理干凈掉落在地的蜂巢或避免馬蜂傷人等防止損害發生、消除危險的安全保障及提示注意義務。原告的損害后果雖不是被告某學校的侵權行為直接造成的,但是與被告在發現馬蜂窩后沒有完全處理干凈并及時警示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甲某在被其女送入醫院后忽視醫生醫囑,未治療便自行回家,延誤最佳治療期,最終因蜂蟄傷引起多臟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對死亡后果的發生應自負主要責任。
至于被告某學校需要承擔多少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在發現馬蜂險情時已經進行了報備相關部門進行了處置,同時甲某的死亡是多種綜合因素的結合,綜上,酌定由被告學校對原告丁某、戊某、己某、丙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規定安全保障義務的目的是為了促使義務人采取一切必要和適當的措施保護他人免受不當危險的侵害,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并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情形下,應承擔由此帶來的風險。公眾在進入由經營者控制的經營場所時,對自身的人身財產安全抱有依賴感和合理的安全感。因此,經營者、管理人除維護、管理好公共設施,保證自己提供的產品和服務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外,還應承擔保護義務,及時提醒告知風險,以保護進入其經營場所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責編:楊紹銀
一審:楊紹銀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